新公司法下两类公司十大差异解析

新公司法下两类公司十大差异解析

阳新初 2024-12-23 未命名 354 次浏览 0个评论

我国公司类型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者在设立时各自具备独特的要求。在2023年修订前的旧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性规定过多,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显得不够灵活。然而,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二者的法律规则逐渐趋向一致,治理规则也得到了优化。

以下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差异点总结:

一、股东人数的要求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股东人数为1至50人,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需求为1至200人,非发起人股东的人数则无上限。

二、公司设立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通过发起设立,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可以选择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

三、公司资本制度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无需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出资允许采用认缴制,但最长出资期限不得超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五年。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将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发起人的出资采用实缴制,但允许授权资本制,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以货币方式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

四、发起人的出资责任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的出资连带责任仅限于设立时股东应当实缴的出资义务,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出资连带责任则包括全部出资义务。

五、股东会的议事规则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需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六、股东优先认缴权的行使规则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其他股东原则上享有优先认缴权,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时,其他股东原则上不享有优先认缴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七、股权/股份转让的规则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原则上有优先购买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其他股东原则上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进行限制的除外。

八、股东知情权的行使门槛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均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然而,股份有限公司对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有限制,要求股东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九、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股份的适用情形略有不同。

当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或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均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份,但这一规定不适用于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此外,当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时,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十、公司非等比例减资的除外规定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按照股东出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而股份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来源:微信公众号利眼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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